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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是否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判断是否直接融资的标志在于该中介机构在这次融资行为中是否与资金的需求者和资金的供给者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认为,直接融资活动从时间上早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行发展,相互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关系,既反映一国的金融结构,也反映一国中两种金融组织方式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贡献程度。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分标准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最大的区别是什么?通常来讲,我们会把银行提供的融资视为一种典型的间接融资,因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其将资金从投资人处汇集,再由银行发放给资产的需求者。而作为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市场或者债券市场,则是典型的直接融资场所。在证券市场里,投资人根据其所获得的信息,自行决定将资金投向于某个具体的项目,决策是由投资人自己作出的,而没有经过其他的中介机构。
但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真的有那么大吗?彭冰老师在其所著的《证券法》中,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最大的区别界定为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区分标准的话,事实上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标准事实上并不是那么清晰。
从典型的直接融资场所--证券市场的角度而言,投资者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投资者是直接拿着自己的钱去投资,可以叫作自有资金投资者。而另外一种投资者则是拿着别人的钱去投资,它们通常是以基金的形式存在,可以叫有资金管理型投资者。对于第一类投资者,其当然属于纯粹的直接融资,但是对于第二种,实际上投资者的钱并不是直接给到了融资人(暂不考虑二级市场交易,因为交易的过程中钱并没有给到股票的发行方),而是通过了资金的管理人作出的决策,才给到了融资人。这种时候,资金管理人与银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如果仅仅从决策的角度而言,他们都是中间人。
如果一定要做一个区分的话,也是可以区分的。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拿着一般投资者的钱,即储户的钱。储户的钱进入到银行里后,虽然其账面上会显示他在银行里头存了多少钱,但是实际上却根本无法确定银行的账上哪些钱是他的。因此,储户实际上只是银行的债权人而已。换句话说,储户是把钱借给了银行,存款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借款行为。银行把所有储户的钱放到一个池子里头,通过把池子里头的钱放贷给其他人的方式,获得利息差。这便是传统银行获得的方式。银行将钱放贷出去,银行,而不是储户这些投资人,是债权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储户的钱进入了银行以后,这些钱已经成了银行的钱,银行对储户有负债。事实上,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头,存款确实是放在负债一栏。也就是说,这种传统的存贷业务属于表内业务。
而对于证券市场里头的资产管理型投资者,他们对于投资人的法律关系则不一样。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虽然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托人,投资人仅仅享有受益权,但是信托财产本身却是独立于受托人个人的财产的。受托人不仅在募集资金的时候需要有一个单独的账户来保管募集资金,在募集成功之后,它还需要通过一个特别的账户将募集而来的资金与其自有资金进行分离,以实现财产分离的效果。
当然,可能有人会说,银行的自有资金与储户的资金也是分离的。但是,这种分离与信托法上的分离却有着本质的不同。银行自有资金与储户资金的分离更主要的是出于监管的需要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其本身并不是基于信托法的法理基础。当然,你也可以说是所有的储户都基于信托关系将他们的钱放到银行的负债里头,但是毕竟这种理论并不为学界所广泛接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储户的钱放到那么大一个池子里头后,已经很难再将其特定化了。而信托财产的特定化是信托的基本要求之一。
因此,我想可以把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从这个角度去进行一个区分,即:直接融资是投资人直接向融资人提供资金,或者投资人通过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向融资人提供资金的融资行为;而间接融资则是投资人将其资金以债权债务的方式给到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以自己的名府给中介机构提供资金。
当问题分析到这的时候,又可以回到彭冰老师给出的区分标准,即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如果将中介机构定义为一个将所有权和收益权的中转机构的话,其实彭冰老师的上述区分标准与我上边想到的标准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