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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利润的开票方式取决于代建单位与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下是具体的开票原则:
1. 如果代建单位仅负责代办手续及工程监管,并且与业主之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代建单位按提供代理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服务费发票。
2. 如果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且代建单位与业主之间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施工单位则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3. 如果代建单位与业主之间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代建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提供建筑服务征税,向代建单位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请注意,代建单位从市场采购时获得的“第三方单位”费用应开具给代建单位,而主体单位的票据则由代建单位开具。
以上信息基于财税36号文件及国税函554号文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业务操作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