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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可评估性:
实物必须能够通过估价来确定其价值。
可转让性:
实物应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以便其所有权可以转移给公司。
有益性:
实物应对被投资公司有益,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带来实际利用价值。
无担保:
实物上不应设有任何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出资后股东不能抽逃出资。
实物出资有助于公司获取必要的资产,支持其运营和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出资的实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