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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资产损失时,企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实际损失原则: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会计上已经进行了损失处理。
法定损失原则:
即使企业未实际处置或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也可以申报扣除。
可收回金额原则:
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税前扣除条件:
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如物理上的损毁或损坏,以及法理上的损失,如应收账款坏账、无形资产失去价值等。
资产范围:
可确认资产损失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等。
报表填报:
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表》来报告资产损失情况。
减值准备:
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请根据上述原则和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哪些资产应确认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