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这件小事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质押、抵押和留置是担保物权的三种不同形式,它们在标的物、权利设立和保持要件等方面有所区别:
标的物不同
抵押: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建筑物、土地、生产设备、原材料等。
质押:仅限于动产,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留置:仅涉及动产,并且债权人占有该动产是基于合法合同关系。
权利设立和保持要件不同
抵押:
动产抵押: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
质押:
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或无权利凭证时,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
留置权是法定的,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
性质和执行不同
抵押: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转移财产占有。
质押:质权也是意定担保物权,同样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但需要转移财产占有。
留置: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由法律规定,当满足法定条件时自动产生,不依赖当事人约定。
适用场景不同
抵押:常用于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长期大额债务担保。
质押:常用于短期债务担保、存货质押等。
留置:常用于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保障提供劳务方的权益。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正确选择和使用担保物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