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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
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也可在月末结转本月已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2.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
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进行上述处理。
3.销售折让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时,按应冲减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