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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是指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结算方式
一、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欠缺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明《银行汇票申请书》。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签发汇兑凭证欠缺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