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包括哪些

2024-04-17 14: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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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称为基本当事人。如票据的发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参见发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缺乏则票据关系不能成立。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票据当事人分别处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发票时的受款人为最初的债权人。以后从最初的受款人受让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被背书人)则成为票据权利人。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为票据债务人。又有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之分。前者首先负付款责任,如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等。后者次于主债务人负担保付款之责,如汇票发票人、背书人等。

票据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根据国际上票据立法的惯例,我国的票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仅为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