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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指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全额计算征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下列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 (日) 营业收入额15~30元。
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