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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效力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解释权限分类 | 特点 | 解释主体 | 判案适用性 |
立法解释 | 事后解释 |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绝大部分税种) 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 可作判案依据 |
司法解释 |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 包括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高做出的共同解释 | 可作判案依据 |
行政解释 |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