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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起征点如下。
2011年11月1日起的起征点规定: | |
销售货物的 |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销售应税劳务的 |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按次纳税的 | 销售额300-500元 |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