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色财经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和动产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
①房屋买卖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③不动产的抵押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①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地役权
二、动产物权变动
(1)基本规则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种类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他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