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件是什么

2024-04-17 1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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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件:

1、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相对稳定的现金回流;

2、现金的回流分布在整个证券的存续期内;

3、不良资产足够分散;

4.、资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5、不良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不良资产证券化特点

(1)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在经历了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亚洲地区),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成为推动当地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制度建设的主要动力。NPAS的发展取决于各国对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2)NPAS具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如美国的RTC、韩国的KAMCO、日本的RCCJ、泰国的FSRA,但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NPAS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direct NPA securitization),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principalled NPA securitization)。

(3)受发起主体演变影响,NPAS从融资证券化向表外证券化形式转变。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指标等方面的压力,只需尽快回收资金,达到融资目的。如KAMCO的大部分NPAS中,最终风险仍由银行保留。商业性NPAS对不良资产剥离的要求更为迫切。事实上如果只需融资,银行不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对正常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更低。

(4)NPAS交易结构不断完善,能更有效地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适应处置手段的多样性,从而使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类型扩大。

(5)逐渐培育、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欧美机构投资者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和推动力,促进了国内投资者的培育和当地信用环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资产的风险溢价逐渐降低。

(6)形成了专门针对NPAS的价值评估、证券评级、资产管理人评级标准。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