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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条件。
成立条件
质押: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
留置:依据法律规定直接成立。
占有条件
质押:在设定时转移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留置:事先占有担保物是成立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债权与担保物事先有法律上的牵连。
法律关系客体
质押: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留置: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权利实现
质押:当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通知出质人后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需给债务人规定清偿期限。
留置:在债权未清偿时,留置权人必须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其清偿,否则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
消灭条件
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留置: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通常适用于特定的合同类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等,而质押则更加灵活,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