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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私有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要约收购(Tender Offer)
收购者(可以是公司、其管理层或第三方)向股东寄送一份书面要约文件,其中阐明了包含SEC披露要求的要约条款,并附带一封传达指示信。
要约收购通常需要获得公司90%的股份,之后可以实施简易合并,剩余10%的股份可能会转变为主张评估权的权利或获得合并对价的权利。
要约收购的优点是速度快,不需要股东投票,但可能会有竞争性要约。
长式合并(Long Form Merger)
由大股东直接与目标公司合并,或由大股东先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通过该子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合并,从而实现退市。
收购者和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进行协商并签署合并协议,经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对此交易进行投票表决。
长式合并方式与港股中的协议安排、开曼公司法中的协议收购相对应,但中概股较少选择此方式,主要为了规避开曼公司法中的“数人头”条款。
反向股票分割(Reverse Stock Split)
公司宣布旨在减少登记股东数量的反向股票分割计划,通常以原来的10股、100股或1000股换取现在的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