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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认定为自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内部资料和外部认证两个方面。
内部资料方面
生产记录:
种植类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等)应保存详细的种植记录,包括种植日期、种子或种苗来源、施肥记录、灌溉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等,以证明产品是由本生产者种植的。
养殖类农产品(如牲畜、家禽、水产等)要有养殖日志,记录养殖的起始时间、幼崽来源、饲料投喂情况、疾病防治情况、养殖环境控制等信息,以表明产品是自己养殖的。
土地承包合同或养殖场地证明:
种植类农产品:土地承包合同是重要的证明文件,合同中应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承包期限等信息,能够证明生产者拥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来进行农业生产。
养殖类农产品:合法的养殖场地证明,如养殖场的土地租赁协议(如果是租赁场地)、养殖场建设审批文件等,可以说明养殖活动的合法性和自产性。
外部认证方面
农产品产地证明:
由当地政府农业部门或相关机构出具的农产品产地证明,该证明明确标注农产品的产地为本生产者所在地区,并且可以侧面印证产品为本地自产。
收购企业证明:
由收购企业出具证明,证实其已收购到该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这是证明农产品有销路的重要一步。
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