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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
4.不动产融资租赁
5.劳务派遣服务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7.公路收费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
2.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物业管理服务
4.非学历教育服务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6.动漫设计服务
7.电影放映服务
8.仓储服务
9.装卸搬运服务
10.收派服务
11.文化体育服务
1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3.非企业性单位
14.教育辅助服务
15.金融服务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
(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销售生物制品
17.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8.销售光伏发电产品
1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1.受托拍卖货物
22.县级及县级
23.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4.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6.自产自来水。
27.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8.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29.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依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