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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1)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2)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按照存货管理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是投资性房地产。实务中一般是指企业按照无形资产管理,而且有权部门已经明确准备持有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需要提供书面决定等证明资料。审计时有证据表明为了少摊销无形资产进而调整当期损益的情况除外,因为这属于会计差错)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属于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三、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个主要特征应该是可以独立创造现金流量,比如收取的建筑物租金就可以直接归属于该建筑物,而在建筑物中利用机械设备生产产品,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该建筑物独立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