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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新征用的土地: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特殊情况
如果政府未如期交付土地,仍应以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取得的土地一直闲置未用,仍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以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为条件。
建议
企业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无论是通过出让、转让还是新征用的土地。为确保按时缴纳,建议企业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确认具体的缴纳时间和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