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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执行的会计制度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根据该准则,医院的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并遵循以下规定:
1. 医院应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遵循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2. 医院在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3.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基金变动情况表等,并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4. 医院会计报表应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并按规定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5. 医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该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