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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包括编制销毁清册、签署意见、组织销毁并监销。在销毁前需清点核对,销毁后需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销毁需符合电子档案规定。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需单独立卷或转存,并在相关清单中列明。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编制销毁清册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首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详尽列明拟销毁的会计档案,包括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经办人,需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对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最后的确认和审批。
组织销毁工作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与此同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共同派员进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前需按照销毁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无误。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进行监销。
特殊档案的处理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应将这些档案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档案应单独管理,电子档案则单独转存,直至未了事项完结。
明确列明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必须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明确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