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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规定。具体缴纳方式如下:
外卖食品: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的食品: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也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外购货物直接销售: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议:
餐饮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明确区分外卖食品和现场制作的食品,并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外购货物直接销售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兼营的规定计算增值税。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合理安排财务和税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