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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某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法定障碍,导致权利人暂时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时效期限的制度。具体来说:
法定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未确定、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等。
发生时间:
中止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或者虽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
法律效果:
中止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期限:
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结束后,剩余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剩余时间不足六个月,通常应补足六个月。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暂时无法行使权利的人,确保他们的权利不会因时效期限的流逝而丧失。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时效的规定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义务人对其权利可预见性的期待,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