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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分公司进行开票收款存在风险,因为发票的构成要件包括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应当保持一致。如果分公司参与合同履行的具体环节,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总公司将业务转包给分公司处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操作时需谨慎,避免风险。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的风险分析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由分公司进行开票收款,这种情况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发票的构成要件包括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操作可能导致三流(即资金流、发票流、物流)不一致。
关于交易主体与结算主体的一致性
合同是总公司与外部实体签订的,代表交易主体。而发票的开具和收款则由分公司完成,涉及结算主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公司具体履行与总公司的合同内容,应确保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法律与合同约定
只要操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总公司可以将业务转交给分公司处理。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商品销售、服务行为,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签约、结算和开票。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虽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分公司负责采购、签约并获取发票,而总公司负责付款,那么建议总公司、分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委托付款协议,明确总公司的付款行为是代分公司付款。
面对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票收款的情况,必须确保所有操作都在法律框架和合同约定内进行,以规避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