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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发票但已抵扣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抵扣发票前,不得进行抵扣。若已抵扣,后续收到发票则按对应金额和税额等入帐,并将原件贴入对应凭证。若无法收回发票,则需进行进项税转出操作。企业和销售方需协商,由销售方提供发票复印件。摘要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未收到发票但已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进行抵扣是不合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特定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需通过本省的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确认。只有收到可认证抵扣的发票后,方可进行勾选认证等操作。
未收到发票的抵扣处理:
已与供应商协商但未收到发票的情况:
1. 若后续能收到发票,应先与销售方沟通,请求其提供发票复印件。企业可先根据发票复印件的内容,如金额、税额等,进行入账处理。
2. 待企业实际收到发票原件后,再将原件贴入对应的凭证。
无法收回发票的情况:
若确定无法收回发票,则需要进行进项税的转出操作。具体为:在会计分录中,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请注意,以上内容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务必遵循法规要求,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