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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不需要确认收入,而是将捐赠产品按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增值税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非成本价。赠送行为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视同销售货物规定。会计处理只需做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分录。
赠予客户的商品账务处理方法
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况,在会计处理上并不需要确认收入。处理步骤如下:
成本结转
对外捐赠的产品需要按照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
增值税处理
对应的增值税处理,需按照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非成本价。增值税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为销售货物。第十六条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注意事项: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仅需进行上述分录,无需其他额外处理。务必确保遵循相关法规,正确进行账务记录,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