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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区分。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分别从交付使用和权属转移登记后次月起计算;出租、出借房产也从交付出租次月起计算;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按合同约定时间或合同签订后次月起计算;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则按批准征用时间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占用者征收的一种税,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和高效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对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不同情况而异。具体分析如下:
1. 对于纳税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于存量房的购置,纳税义务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产生,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此税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将无偿使用转变为有偿使用,促进土地的合理、节约使用,并提升土地使用效益。该税还有助于调节不同地区和地段的土地级整收入,引导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以下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出租或出借房产:从交付出租或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若合同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从约定时间之次月起;
若合同未约定,则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则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