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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具有以下特性:
所有权和利益权分离
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但主要目的是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
受益人享有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独立。
信托财产不可用于抵债、清算或破产。
信托的有限责任
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被撤销或破产而终止。
受托人变更不影响信托的持续性。
信托利益分配和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信托收益和损失按照实际业绩进行分配和计算。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信托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帮助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实现资金的融通。
这些特性构成了信托制度的基础,确保了信托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同时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