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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现金使用的限额规定如下:
1.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即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现金进行支付时,超过1000元的部分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2. 对于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是按照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3. 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和调整而变化,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开户银行或相关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