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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税的证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也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部分
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
2、税源部分
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
3、税收部分
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
4、征管部分
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
5、其他部分
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