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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情况如下: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