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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的起征点指的是当纳税人取得劳务收入时,按照月应纳税额扣缴税款的最低起算标准,即,劳务收入最低金额,不低于该金额,纳税人可扣缴税款。
根据中国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适用个人所得税月度预缴制度起征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劳务收入的月度预缴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每月取得劳务收入不超过3500元的,不再享受月度预缴优惠。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就个人劳务收入,按月实行累计计算,如果在一个纳税期间内,其个人劳务收入超过3500元的,在超出3500元部分应当计算税额。
此外,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调整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调整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4000元,至今维持4000元不变。另外,其他税收征收领域,如小规模纳税人、居民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等,仍按照规定择一征收。
总之,按照上述不同的税收征收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收入的月度预缴起征点均为4000元。
可以知道,若不符合月度预缴的条件,也不是不用缴纳税款,而是在每年底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收入的总额来确定应缴税款,并按月支付,以防止潜逃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