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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既根据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又根据其价值量征税。即,从价定律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复合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计税依据分为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而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把税收划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复合税。
(1)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计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价值量为自然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3)复合计征:既根据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又根据其价值量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