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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以货抵债的物资,然后销售物资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应当通过“库存商品”科目以及“应收账款”相关二级科目核算。
1、债务方发出抵账物品时:
借:应付账款——债权人名称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债权方收到抵账物品且取得对应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债务人名称
税款缴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简单来说,此项规定把“以物抵债”的情况,当做“销售”来处理,这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