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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句是对的。后一句在会计界仍有争议,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你买进免税产品,不能抵扣进项。
也正因为这条规定,因此出现分岐。
现在大部分的做法是认为,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进行征税。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
而且,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所以,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开具给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合计数收取款项。
因此,按这个思路操作,是要算销项的,具体如下,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月末时如果销项税大于进项税,计算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补贴收入
另一种思路认为,不用缴税,那么取得收入时,直接全额就是收入,直接将税款计算进收入当中,同时相应的进项税也直接计入费用当中: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进项税已入账,则需要进项税转出。
个人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肯定是按第二种来操作,一般纳税人,最好还是按第一种来做。即是要算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