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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要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必须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匹配,且商品名称也必须相符。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出口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包括条、个、千克,而进项发票是按照条来开具的。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符合要求,进项发票按照条来开具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还需要满足其他要求,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必须在2013年5月1日以后等。建议您在具体操作时仔细核对相关要求,以免出现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