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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烟丝120万元(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进项税额=120×17%=20.4(万元)
(2)外购生产用水电,进项税额0.09万元(1.5×6%=0.09万元,水电的税率6%)
(3)销售甲级卷烟400标准箱应纳税额(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的为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每箱150元,1箱=250标准条)
销售额= 80×400×250=8000000(元)=800万元
应纳消费税=8000000×56%+150×400=4480000+60000=4540000(元)=454万元
销项税额=800×17%=136(万元)
销售丙级烟200箱应纳税额(每标准条调拨价≤70元的为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每箱150元)
销售额= 40×200×250=2000000(元)=200万元
应纳消费税=2000000×36%+150×200=720000+30000=750000(元)=75万元
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4)销售给本厂职工丙级烟(乙类烟)8标准箱应按标准价计算,不能按6万元作为销售额,即
销售额=40×8×250=80000(元)=8万元
应纳消费税=80000×36%+150×8=30000(元)=3万元
销项税额=8×17%=1.36(万元)
(5)外购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计算卷烟消费税时,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按烟丝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已交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准予扣除的烟丝买价=期初库存买价+当期购入买价-期末库存买价
=50+120-40=130(万元)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应纳税款=准予扣除的买价×消费税税率
=130×30%=39(万元)综上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36+34+1.36)-(20.4+0.09)=150.87(万元)
应纳消费税=(454+75+3)-39=4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