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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视同销售,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薪金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把产品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期末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把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不需要视同销售,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或其他相关科目
(2)、发放给职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