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怎么算,举例说明

2024-09-08 2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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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例:某一般纳税人销售A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不含税),随同价款收取价外补贴费585元,购货方以银行转账支票付款。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2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应付款

585

该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错在将价外费用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

应补提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调整有关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

5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