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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勾选可以是当月也可以是次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进行认证,以抵扣进项税;
2、如果当期无法完全抵扣,可留抵至后续各期使用;
3、认证勾选既可以在当月进行,也可以在次月申报期且未申报前进行;
4、每月的增值税申报截止前,纳税人可以勾选本月以前开具的发票,以抵扣上月的销项税额;
5、即使在某月忘记勾选,也可以在后续月份进行勾选,留抵税额没有使用期限,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可以在以后的各期中继续抵扣。
认证勾选的操作流程:
1、登录税务局指定的电子税务局系统;
2、选择增值税发票管理或者认证勾选模块进入;
3、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或者录入需要认证勾选的发票信息;
4、核对无误后,提交认证勾选申请;
5、系统处理后,会显示认证勾选的结果,包括认证成功、失败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等状态。
6、认证成功后,可以在系统中查看到认证勾选的详细记录,包括发票的基本信息、认证日期等。
7、如果是跨月认证,需要注意认证勾选的时间限制,以免错过认证期。
8、定期检查认证勾选记录,确保所有需要认证的发票都已经完成勾选。
9、对于认证失败的发票,要及时了解失败原因,并根据提示进行相应的处理。
10、保持与税务局的沟通,对于认证勾选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咨询税务局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80天内可认证勾选以抵扣进项税,若当期未完全抵扣,可留抵至后续期间;认证勾选不限于当月,也可次月申报前进行,且对于遗漏的发票,可在后续月份勾选,留抵税额无使用期限,确保企业在持续经营中能够持续抵扣。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