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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同意楼上的观点
当月工资,在当月计提,因当月未过完或者说当月来不急核算工资,所以这个计提的工资额是预估的,不应该在当月申报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企业是当月工资,在次月核算完毕,并发放
这个时候,应该按次月发放工资情况在再下月申报次月的工资额
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企业拖欠工资,或者三个月工资一次性发,比如3、4、5三个月一起在6月发放,如果你三个月工资一起在6月发放时计提个人所得税,按一个月申报,那么个税就会相当高,这是不科学的。
所以,实际工作是,当月工资,在次月核算清楚,不管你次月发不发放,都应该做为次月额确认在次月的次月申报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到实际发放工资所在的月份。
拿你公司来讲,例如你是9月份开办的,9月份工资计提入账了
应该做为10月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也就是说在11月15日前申报缴纳,如果你10月发了就发,如果你10月未发,到11月再发,也应该做为10月发放工资在11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