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小百科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的规定如下: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向探矿权人出让矿产资源使用权时收取的费用。根据勘查年度计算,前三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年开始逐年增加,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针对采矿权人,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减免优惠
1. 对于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和海域的特定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如国家紧缺矿产的开发、大中型矿山的接替资源寻找、新技术应用的矿产开发以及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2. 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幅度如下:探矿权前三年免缴,第四至第七年分别减缴50%和25%;采矿权矿山基建期和首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闭坑当年免缴。
3. 外商在西部地区独资或与中方合资、合作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除享受现有政策外,可额外享受1年免缴、2年减半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优惠。
扩展资料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