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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及多缴或欠缴的增值税
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不核算进项税额,而是计入成本,借“原材料”、“管理费用”等账户。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3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6000元,税1020元;购入包装物一批,普通发票上列明价款2500元。已付款,均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7020
包装物2500
贷:银行存款9520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
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六节增值税结转及上缴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在会计科目设置相同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缴纳与减免的会计核算相同。
(一)“应交税费”的期末转账
1、按月缴纳
(1)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余额,无需专门作会计处理,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留待下期抵扣。
(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余额,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按期预缴、按月结算
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1)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分三种不同的情况:(注:下面的三种情况会计分录相同,只有在注色的部分有点不同)
①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大于该账户“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表明本月销项税额小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本月无应交税费。
“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即为本月多交的税金数额,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会计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仍留有借方余额。
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000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仍留有借方余额1000元,表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②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等于该账户“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表明本月销项税额等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本月无应交税费,也无留抵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即为本月多交的税金数额,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会计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不再有借方余额。
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8000销项税额12500
已交税金15000进转5500
余额15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5000
③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小于该账户“已交税金”专栏合计数,表明本月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费,部分为多交税金。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即为本月多交税金,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会计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不再有借方余额。
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18000销22500
已交11000进转3500
余额3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8000元(26000—18000),已交税金11000元,多交税金3000元(11000—8000)。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00
(二)缴纳增值税
1、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初缴纳上月增值税或补缴前期欠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