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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根本区别是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
收款凭证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其借方科目必有银行存款或现金。
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付讫款项的依据,其贷方方科目必有银行存款或现金。
转账凭证由于记录不涉及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对于经济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不分收、付、转,而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