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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差一分去都是不行的。也就是通俗讲就是不符合财务制度。必须调整过来。
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应交未交的税款,业务发生主体是企业!而你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业务发生的主体是职工个人,单位只是代税务局从职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出,是单位代扣并代为缴纳的项目,应纳入"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的!
再就是工资表上计算并代扣,发放工资入账时也应该是有名录要求的。
例如:借:应付工资(或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现金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给税务局交款时,应凭税务局的发票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