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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6]102号文件联合下发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继续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至此,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的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先后下发了六个文件,现解读如下,已求能够使大家对财税[2006]102号文件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记忆:一、前五个文件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规定: (1)、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