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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的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补充: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举例说明:
收入是100000,收入的0.5%=100000*0.5%=500,分以下情况看
1、当期招待费是2000元 2000*60%=1200元,
500小于1200元,所以当期最多可以扣除500元,所以我们要调减招待费,实际只能扣除500元,而不是2000元。
2、当期招待费是200元 200*60%=120元,
500大于120元,所以当期最多可以扣除120元,而不是实际发生额200元。汇算清缴调减费用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