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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可以做为不征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具体的要求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补充:事业单位计提税金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事业单位计提税金借方记“经营支出”,贷方记“应缴税费”,期末需要将本期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方记“经营结余”,贷方记“经营支出”,具体的事业单位计提税金分录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支出,
贷:应缴税费。
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
借:经营结余,
贷:经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