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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一般认为是个人消费不可以的,如果是自产货物用招待等个人销售,视同销售的,可以抵扣进项。
①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②增值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