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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分录为:
单位外购产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实际将产品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